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前項免申報情形,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交易對象與金融機構已無前項往來關係,金融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對於非個人帳戶在進行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時,需要按照申報辦法第6條的規定進行申報。具體來說,當某些商業實體(如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和餐飲旅館業等)需要將大量現金存入金融機構時,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求,將相關帳戶的名單轉交給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果法務部調查局在十天內沒有反對意見,該帳戶之後就可以免除逐次確認和申報的要求。 此外,根據法規的要求,金融機構每年至少需要審視與交易對象的往來一次。如果交易對象與金融機構已經沒有往來關係,金融機構應當向法務部調查局報備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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