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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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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2. 2.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找不到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的兼職限制和應遵行事項準則第5條相關的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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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5 條規定:「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