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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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 2.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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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的負責人兼顧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6 條有以下內容: 1. 發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發行機構的任何職務。此規定意味著發行機構負責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發行機構的職位。 2.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兼任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的機構之任何職務: a. 該發行機構的股東。 b. 該發行機構的關係企業。 c. 該發行機構持有其母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的股東。 d. 該發行機構持有其母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的關係企業。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相關法條的解釋和範例所得出的對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6 條的解釋。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對於法律規定的深入理解和應用。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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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