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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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 2.發行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 3.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發行機構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 4.違反前二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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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7條,該條共包含4項規定: 1. 第1項規定,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了可以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的有給職務。 2. 第2項規定,當發行機構的實收資本額達到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時,發行機構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 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 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 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3. 第3項規定,在發行機構依據前一項第2款但書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最長三個月的兼任期限;而發行機構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可以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4. 第4項規定,違反前兩項兼職限制的規定者,主管機關可以給予限期調整的命令;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時未能進行調整,則應予以解任。 根據最新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準則對於發行機構的經理人的兼職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然而,由於缺乏進一步的參考資料,不能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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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