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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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 2.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車、公共汽機車)、停車等服務費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動之捐贈金、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緩、或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 二、第二類: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 3.交易金額可區分為二種: 一、小額交易: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仟元以下之交易。 二、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付於小額交易。
- 4.前二項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可區分二個應用範圍等級: 一、第一級:為辦理支付小額交易或第一類之商品或服務交易。 二、第二級:為辦理第二類之商品或服務且支付不限金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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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5條的規定,發行機構應對電子票證的各項交易類型進行分級管理。首先,根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和交易金額等因素,將應用範圍區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一類包括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電信服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停車費用,以及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費用。第二類則是支付其他商品或服務的費用。其次,根據交易金額的不同,分為小額交易和不限金額交易。小額交易是指每筆消費金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而不限金額交易則沒有金額上的限制。根據這兩個分類,可以將應用範圍等級劃分為第一級和第二級。第一級適用於辦理小額交易或第一類的商品或服務交易,而第二級則適用於辦理第二類商品或服務且支付不限金額交易。 參考資料: - Executive Yuan. (2013).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Retrieved from https://www.pcc.gov.tw/images/so/Appendix_XI_%E9%9B%BB%E5%AD%90%E7%A5%A8%E8%AD%89%E6%87%89%E7%94%A8%E5%AE%89%E5%85%A8%E5%BC%B7%E5%BA%A6%E6%BA%96%E5%89%87.pdf
- 規費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法規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2 條條文
-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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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