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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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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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條,左列各款的公用事業,除了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營運外,也可以許可民營經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舉例來說,一個民營公司可以經營發電廠,提供電力服務給消費者。 二、電車。 舉例來說,一家私人公司可以經營有軌電車系統,提供城市內的交通服務。 三、市內電話。 舉例來說,一家私人電信公司可以提供市內電話服務,讓人們進行通訊和通話。 四、自來水。 舉例來說,一個私人公司可以進行自來水的提供和配送,讓人們取得乾淨的飲用水。 五、煤氣。 舉例來說,一個民營公司可以提供煤氣服務,用於加熱和燃料供應。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舉例來說,一家私人客運公司可以提供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的服務,讓人們進行城市內和城市間的交通。 七、船舶運輸。 舉例來說,一家私營船運公司可以提供船舶運輸服務,讓人們進行海上運輸。 八、航空運輸。 舉例來說,一家私人航空公司可以提供航空運輸服務,讓人們進行空中交通。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根據法律規定,還可以有其他公用事業可以由民營機構經營,具體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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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