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1.20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3開分頁 ›
民營公用事業,除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者外,以經營範圍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地方監督機關,以中央主管機關為最高監督機關。
4開分頁 ›
  1. 民營公用事業,經依法呈請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准登記、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後,不得開始營業。
  2. 前項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6開分頁 ›
民營公用事業,呈經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變更其名稱或組織,並不得移轉營業權於他人。
8開分頁 ›
  1. 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2. 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
12開分頁 ›
  1.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2. 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言,所有股息及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13開分頁 ›
民營公用事業,如於業務、工務或財務上發生困難得請求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予以協助。
14開分頁 ›
民營公用事業辦理不善,致妨礙用戶利益,或損害社會安全時,經人民陳訴,由專門技師查明,確有實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限令改良。
17開分頁 ›
民營公用事業,如其性質在同一區域內,不適於並營者,經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認為原有營業者,確已不能再行擴充設備至足供公用之需要時,同一營業區域內,不得有同種第二公用事業之設立。
19開分頁 ›
  1. 民營公用事業營業期限,以三十年為標準,期滿時,中央或地方政府得備價收歸公營,但須於期滿之二年前通知。
  2. 如不為前項之通知時,該事業人得繼續享有營業權十年,並呈請換發執照,但政府仍得於此後每十年屆滿前,依照前項規定程序,收歸公營。
  3.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之民營公用事業,至本條例施行滿三十年後,得準用前兩項規定,收歸公營,其特許年限,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0開分頁 ›
  1. 民營公用事業,收歸公營時,應由政府及事業人,各派同數專家若干人,並會同聘請專家一人,組織評價公斷委員會,參照左列二款方法,評定價格: 一、依據該事業現有全部資產,實估價。 二、依據創業時之投資,加營業期內,增置設備擴充改良之一切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及其他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暨用戶公積金之餘額。
  2. 前項會同聘請專家人選,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由所在地最高級檢察官擔任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1.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