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 2.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言,所有股息及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民營公用事業在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時,超過額的一半應用於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一半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減少收費。該條第2項中的純益指的是全年營業總收入,不包括經常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股息及各種公積金則不應該被扣除。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民營公用事業在有餘利時能夠將超過的部分用於提升設施,同時也要確保用戶的權益,因此要求將一部分純益用於用戶公積金以減少收費。這樣的規定能夠平衡公用事業的營運和用戶的利益,確保公用事業提供適當的服務並維持穩定的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民營公用事業在一年內的營業總收入為1000萬元,經過扣除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等費用後的盈餘為200萬元。假設該公用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為500萬元,那麼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就是125萬元。根據法規,超過額的一半,即62.5萬元,應用於擴充或改良設備;餘下的62.5萬元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減少收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