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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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如於業務、工務或財務上發生困難得請求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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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3條,民營公用事業在業務、工務或財務上遇到困難時,可以請求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提供協助。這意味著民營公用事業可以向相應的監督機關尋求支援,以解決其面臨的問題。例如,如果一個民營公用事業公司在業務運營上遇到困難,可以向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提出請求,希望他們能夠提供協助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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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