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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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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如於業務、工務或財務上發生困難得請求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予以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3條,民營公用事業在業務、工務或財務上遇到困難時,可以請求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提供協助。這意味著民營公用事業可以向相應的監督機關尋求支援,以解決其面臨的問題。例如,如果一個民營公用事業公司在業務運營上遇到困難,可以向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提出請求,希望他們能夠提供協助和解決方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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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3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如於業務、工務或財務上發生困難得請求中央或地方監督機關,予以協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