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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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辦理不善,致妨礙用戶利益,或損害社會安全時,經人民陳訴,由專門技師查明,確有實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限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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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4條規定,當民營公用事業辦理不善、妨礙用戶利益或損害社會安全時,如果有人民陳訴並經專門技師查明確有實據,地方監督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呈准限令改良。這意味著地方監督機關可以提出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民營公用事業並要求其改善情況。這條條款的目的是保護用戶利益與社會安全。具體的案例可能包括民營公用事業虧損導致無法提供穩定的服務,或者公用事業的操作方式不當導致事故發生等。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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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