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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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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如遇勞資爭議時,應依法受強制仲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5條,民營公用事業在遇到勞資爭議時,應依法受強制仲裁。這意味著當勞資爭議無法在自由協商的情況下解決時,雙方必須接受由法律規定的強制仲裁程序來解決爭議。強制仲裁是指當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由專業的仲裁機構進行公正、中立的仲裁,該仲裁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遵守。 這一規定的依據是《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該條例是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的特殊性制定的,旨在確保勞資關係的穩定和公平。根據該條例所提到的強制仲裁程序,將有助於迅速解決勞資爭議,維護勞工權益,並確保民營公用事業的正常運營。 參考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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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5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如遇勞資爭議時,應依法受強制仲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