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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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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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的情況除外。 根據相關資料,這個條文的目的是限制民營公用事業在外國投資或借錢以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公共利益。這是為了確保民營公用事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能夠保持在國內,並避免外國勢力對國家的公用事業產生過大的影響力。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資料,如果一家民營水電公司希望引進外國投資來擴大生產能力,根據該條例,他們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經過行政院的特許批准,才能夠加入外國股東或借用外債。否則,他們必須符合這個條例的限制,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家民營天然氣公司想要申請特許經營權,並希望引入外國投資者作為合作夥伴,他們需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和行政院的特許批准,才能夠超越這個條例的限制。 總結來說,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民營公用事業在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和程序。而特許經營的情況除外,需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和行政院的審核和批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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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