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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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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營公用事業,攤提折舊作為營業費用後,不得分配盈餘。
  2. 2.前項折舊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民營公用事業在扣除折舊費用後,不得分配盈餘。這意味著民營公用事業在計算營業稅利潤時,應按照相關法規扣除折舊費用,並且不能將剩餘利潤分配給股東或其他相關方。 2. 折舊率的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這意味著具體的折舊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核定,並根據特定民營公用事業的性質和情況來確定適用的折舊率。 根據以上解釋,民營公用事業在監督條例第 11 條下,必須按照相關法規扣除折舊費用並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折舊率計算利潤,並且不能分配盈餘。 參考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1 條及相關法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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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1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非攤提折舊作為營業費用後,不得分配盈餘。前項折舊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