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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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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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0條規定了民營公用事業的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和指導民營公用事業的會計制度和標準。這些制度和標準的目的是確保民營公用事業的財務報告和會計程序符合法規,並提供相關的資訊給相關利益相關者。 參考資料: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43) 2. 會計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3)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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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