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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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5條,民營公用事業在核准登記後,如果超過核定的籌備期限仍然不開始營業,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經呈准展限,否則地方監督機關可以提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一家民營公用事業未按時開始營業,地方監督機關可以對其提出撤銷登記的請求。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家經營電力供應的民營公司在核准後超過一年仍然沒有開始提供電力服務,地方監督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請撤銷其登記。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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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