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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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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呈經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變更其名稱或組織,並不得移轉營業權於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6條規定,非被地方監督機關指定的民營公用事業,如果要轉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監督,就不得改變名稱或組織,也不能將營業權移轉給他人。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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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6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非呈經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名稱或組織,並不得移轉營業權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