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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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非呈經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名稱或組織,並不得移轉營業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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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6條規定,非被地方監督機關指定的民營公用事業,如果要轉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監督,就不得改變名稱或組織,也不能將營業權移轉給他人。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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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