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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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7條的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在制定或修正與公眾用戶收費相關的規章或處理時,應該先經過地方監督機關的審查意見,再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准。這條法條確保了地方監督機關在監督民營公用事業收費事項時的參與和審查權限。 參考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77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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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