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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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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7條的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在制定或修正與公眾用戶收費相關的規章或處理時,應該先經過地方監督機關的審查意見,再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准。這條法條確保了地方監督機關在監督民營公用事業收費事項時的參與和審查權限。 參考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77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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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7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