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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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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2. 2.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8條,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提供下列文件給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1. 重要職員及其履歷: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重要職員(例如董事長、總經理等)的履歷資料。 2. 業務報告: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有關該年度業務運作的報告,包括營收、成本、市場佔有率等相關資訊。 3. 工務報告: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有關該年度工務運作的報告,包括設備維護、供應水電等相關資訊。 4.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上相關說明解釋文件。 根據法規,地方監督機關在收到上述文件後,應即摘要公告,以供市民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該民營公用事業的運作情況。 參考資料: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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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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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8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