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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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 2.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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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8條,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提供下列文件給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1. 重要職員及其履歷: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重要職員(例如董事長、總經理等)的履歷資料。 2. 業務報告: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有關該年度業務運作的報告,包括營收、成本、市場佔有率等相關資訊。 3. 工務報告: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有關該年度工務運作的報告,包括設備維護、供應水電等相關資訊。 4.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民營公用事業應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上相關說明解釋文件。 根據法規,地方監督機關在收到上述文件後,應即摘要公告,以供市民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該民營公用事業的運作情況。 參考資料: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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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