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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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所在地區域之人民,對於創辦及投資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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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8條規定了民營公用事業所在地區域的人民對於創辦及投資具有優先權。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8條的立法目的,該條的出台是為了保障民眾對於公用事業的參與權利,並且確保這些民營公用事業能夠公平、合法地運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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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