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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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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所在地區域之人民,對於創辦及投資有優先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8條規定了民營公用事業所在地區域的人民對於創辦及投資具有優先權。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8條的立法目的,該條的出台是為了保障民眾對於公用事業的參與權利,並且確保這些民營公用事業能夠公平、合法地運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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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8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所在地區域之人民,對於創辦及投資有優先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