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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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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營公用事業,收歸公營時,應由政府及事業人,各派同數專家若干人,並會同聘請專家一人,組織評價公斷委員會,參照左列二款方法,評定價格: 一、依據該事業現有全部資產,實估價。 二、依據創業時之投資,加營業期內,增置設備擴充改良之一切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及其他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暨用戶公積金之餘額。
  2. 2.前項會同聘請專家人選,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由所在地最高級檢察官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0條規定了在民營公用事業收歸公營時,政府和事業人應各派同數專家,並會同聘請一人專家,組織評價公斷委員會進行價格評定。評定價格有兩種方法可參照,一是根據該事業現有全部資產進行核實估價,二是根據創業時的投資加上營業期內增置設備擴充改良的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和其他提存的準備金,還有用戶公積金的餘額。如果會同聘請的專家人選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由所在地最高級檢察官擔任。 典型案例: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施行細則》,當政府和事業人在民營公用事業收歸公營時進行價格評定時,需要組織評價公斷委員會。舉例如下:某私人公司的水務事業收歸公營,政府派遣了2名專家,公司也派遣了2名專家,然後聘請了1名共同專家。這5名專家共同組成了評價公斷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0條的規定,他們將根據事業現有的全部資產進行核實估價,以確定收歸公營的價格。如果評價委員會中的專家在評價價格時意見不一致,則根據條例的規定,最高級檢察官將擔任調停人,協助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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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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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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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20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收歸公營時,應由政府及事業人,各派同數專家若干人,並會同聘請專家一人,組織評價公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