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21

快速跳轉
  1. 1.民營公用事業,有違背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按其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或令股東會或董事會撤換其負責人員;有違背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停止其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
  2. 2.前項處分,應呈經中央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如果民營公用事業有違反該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以及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地方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命令股東會或董事會撤換其負責人員;如果違反了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則可以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的營業權。 2. 前項的處分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作為對此規定的範例,民營公用事業違反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之一,可能是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要求獲得相關許可或執照進行業務運營。在這種情況下,地方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或要求撤換負責人,以確保民營公用事業遵守法規。如果違反的是第十六條,例如涉及安全或環境問題,地方監督機關可以暫停其營業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以保護公眾利益。在這些情況下,地方監督機關的處分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 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21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有違背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按其情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