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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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之民營公用事業,其關於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暨第二十一條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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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資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2條,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之民營公用事業,其關於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暨第二十一條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處理之。具體解釋如下: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民營公用事業的執行情況,包括經營管理、投資決策、資金使用、服務品質等方面的事項。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四條: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民營公用事業提供相關資料、報告或說明,以便評估其運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履行監管要求的情況。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民營公用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勘查設施、檢查財務、核查運營等。 以上的解釋資料參考了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身的內容,並以最新版本的法規資料為主。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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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