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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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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人民合營之公用事業,得準用本條例監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3條,當政府與人民合作經營的公用事業,可以適用該條例的監督規定。這包括政府和人民共同經營的公共事業,例如水、電、氣、交通等領域。該條例賦予政府對這些公用事業進行監督的權力,以確保其有效運作並符合公眾利益。 參考資料: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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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23 條規定:「政府與人民合營之公用事業,得準用本條例監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