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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11 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貼案件,由金管會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金融機構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補貼案件,由農委會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 金管會、農委會及經理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申請補貼相關資料,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應確實保存完整之相關資料;如有不符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應返還該部分之補貼款項,並加計自撥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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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1條,申請補貼案件的撥款負責單位包括金管會監督經理銀行和農委會監督經理銀行。金融機構應提供相關資料給金管會、農委會和經理銀行,且不得拒絕申請補貼。金融機構需要保存完整的相關資料,如果有不符合辦法的情況,金融機構需要返還補貼款項,並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利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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