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4 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各項債務之展延期間如下: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一)房屋部分毀損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展延五年。 (二)一般房屋受災戶(如本條例第八條所規定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之淹水戶),展延二年。 二、以災區之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展延一年。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展延六個月。 四、保險單借款,展延三個月。 五、債務協商債務,展延一年。 每筆債務之利息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金融機構與受災居民辦理展延之日起,依前項展延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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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4條,金融機構在處理受災居民的各項債務展延時,展延期間如下: 一、受災居民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一)房屋部分毀損但仍可使用(例如需要修復牆壁的破損),展延期間為五年。 (二)一般房屋受到嚴重淹水(根據該法條規定,淹水達到50公分以上),展延期間為二年。 二、以災區房屋為擔保的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展延期間為一年。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的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展延期間為六個月。 四、保險單借款,展延期間為三個月。 五、債務協商債務,展延期間為一年。 每筆債務的利息補貼期間,從中華民國98年8月8日金融機構與受災居民辦理展延的日期起,根據前項展延期間計算。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以下是相關參考文件: 1. 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此法規是為了調整受災居民在莫拉克颱風災害中的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詳細內容可參考該法規。 2. 金融機構與受災居民辦理展延日期:該法條中提到的展延日期是指金融機構與受災居民達成協議並正式辦理展延的日期。這些日期將作為計算利息補貼期間的起始點。 3. 受災居民的住宅情況:該法條中區分了部分毀損但仍可使用的房屋和受到嚴重淹水的一般房屋。這些住宅情況的判斷將影響展延期間的長短。 注意:以上解釋僅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推斷,具體解釋以相關法規之正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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