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9 條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9條的內容如下: 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的總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的請款資料,並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這表示金融機構需要每季向經理銀行申請並領取補貼款項,以補貼受災居民的利息展延費用。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補貼金額應僅根據其債務餘額計算。換句話說,補貼金額將根據受災居民實際未還清的債務餘額來計算。 如果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則補貼將停止。這表示當受災居民完全還清債務時,金融機構不再提供補貼。 根據該法規的最新資料來源,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9條的相關範例舉證尚無法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