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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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揭露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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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六條,金融控股公司在依該辦法規定揭露的資訊中,應至少在網站上保留一年。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在網站上公開揭露相關資訊並保留至少一年的時間,以便投資人或其他相關方能夠查閱和使用這些資訊。實際上,這可以通過在公司網站上建立專門的揭露頁面,或在公告或新聞稿中提供相關連結或資訊,以確保這些資訊能夠被公眾方便地獲取。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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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