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9.23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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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有價證券屬證券化商品者,除應以發行人為交易對象計算交易金額外,資產池標的對象亦視為交易對象,列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並將拆分後之曝險金額一併計入該曝險對象之交易餘額計算。但其資產池之標的資產或曝險對象為十家以上,且經拆分後之連結標的曝險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免列入交易對象之曝險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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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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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9.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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