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有價證券屬證券化商品者,除應以發行人為交易對象計算交易金額外,資產池標的對象亦視為交易對象,列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並將拆分後之曝險金額一併計入該曝險對象之交易餘額計算。但其資產池之標的資產或曝險對象為十家以上,且經拆分後之連結標的曝險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免列入交易對象之曝險餘額。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