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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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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
  2. 2.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
  3. 3.金融控股公司申報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揭露之。但金融控股公司應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提供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的交易不需在申報和揭露範圍內。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不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或揭露其子公司之間的交易。 2. 如果交易對象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則將其視為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的範圍,需根據處理業務或交易時所取得的資訊或公開資訊來判斷是否納入計算範圍。 3. 金融控股公司在申報時可以使用歸戶主體的名稱來揭露同一關係人和同一關係企業。然而,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備妥關係人交易的明細名單和交易金額,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這些解釋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3條的文字來進行的,並參考了法規、法案和相關資訊,以確保準確性和可靠性。

  • 揭露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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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