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處理與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交易對象有關的交易時,如果這些交易的總餘額合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五或三十億新臺幣,該公司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天之前,根據申報表(附表)向主管機關做申報,並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網站上進行揭露。而對於總餘額的計算,應根據各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列示的資產餘額(包括表內資產和表外的應收保證款項)。至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計算各交易行為金額時,可以使用每個季度結束時的自結財務報表來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26日) - 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0月18日)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