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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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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依申報表(附表)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揭露
  2. 2.前項總餘額之計算應依據各子公司財務報表帳列資產餘額(含表內資產及表外之應收保證款項)。
  3. 3.金融控股公司之淨值及其子公司計算各交易行為金額,得以各季底自結之財務報表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處理與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交易對象有關的交易時,如果這些交易的總餘額合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五或三十億新臺幣,該公司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天之前,根據申報表(附表)向主管機關做申報,並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網站上進行揭露。而對於總餘額的計算,應根據各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列示的資產餘額(包括表內資產和表外的應收保證款項)。至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計算各交易行為金額時,可以使用每個季度結束時的自結財務報表來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26日) - 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0月18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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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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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2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