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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訂立之既有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約(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戶等等)時,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但經客戶書面同意繼續提供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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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終止與客戶的往來契約時,不得繼續使用客戶的資料進行行銷活動。唯獨在客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繼續提供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提供信用卡服務給一個客戶,當這個客戶要求終止信用卡服務並剪卡時,子公司不能再使用這個客戶的資料進行行銷活動。然而,如果這個客戶在終止服務前同意子公司繼續使用他的基本資料或交易資料進行行銷,那麼子公司可以在得到客戶的書面同意後繼續使用該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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