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客戶資料之處理、儲存、整合或交互運用資料進行行銷,得交付客戶資料予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相互揭露客戶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將客戶資料交付予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時,應訂定保密協定,並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收受並運用資料之其他子公司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應向客戶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名稱及其保密措施,該名稱及措施內容應於公司網頁公告,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客戶或於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公告。
- 前項措施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資料蒐集方式:各公司取得客戶資料之方式。 二、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各公司取得客戶資料後,如何保存該等資料。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各公司間有關資訊防火牆之建置方式及效果。 四、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依照客戶資料之分類,揭露欲使用之資料性質及項目。 五、資料利用目的: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使用之意圖。 六、資料揭露對象: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揭露之對象。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客戶有更改資料之需求,提供客戶修改之申請途徑。 八、選擇退出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為進行行銷而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客戶得通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停止對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共同使用。行使方式應於保密措施中揭露。
-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事項除公告外,應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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