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他業商品之推介,或交易契約締結或履行以外之行銷相關前置或後續工作,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且依各業別法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共同行銷業務、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跨業行銷之作業規範。 二、辦理他業業務之本業機構人員之管理作業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違反他業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懲處規定)。 三、受理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本業機構與他業機構處理客戶交易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及責任歸屬權責分工等作業準則。 五、訂定使用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並加強員工訓練,供員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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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進行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以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他業商品推介或行銷相關前置或後續工作時,需要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加以執行。此外,依據該條款所提及的各業別法規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應進行內部稽核和自行查核。 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辦理共同行銷業務、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跨業行銷的作業規範。 2. 辦理其他業務時,對本業機構人員的管理作業守則,其中應包括違反其他業務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的懲處規定。 3. 處理客戶申訴的程序。 4. 處理本業機構與其他業機構之間的客戶交易爭議的內部標準程序和責任歸屬權責分工等作業準則。 5. 制定使用客戶資料的道德規範並加強員工訓練,以供員工遵循。 以上的釋義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佈的該法規。在實際應用時,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應遵循上述內容並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合規執行共同行銷業務和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的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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