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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制度,向本會申請核准。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除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外,毋須再申請核准。應於變動後之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原申請函並附變動事由之說明後,報本會備查。
  2.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會依法令核准之共同行銷申請案,金融控股公司無須重新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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