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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制度,向本會申請核准。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除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外,毋須再申請核准。應於變動後之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原申請函並附變動事由之說明後,報本會備查。
  2. 2.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會依法令核准之共同行銷申請案,金融控股公司無須重新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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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共同行銷案件需要提交符合前條標準的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內部稽核制度,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准。如果核准事項有變動,除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需要再次申請核准外,其他變動則需在變動後的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提交原申請函並附上變動事由的說明,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備查。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文件以申請共同行銷案件的核准。如果核准後事項有變動,則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報備。此外,如已經獲得核准的共同行銷申請案件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金融控股公司無需重新申請核准,但仍須遵循前述程序辦理變動事項。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16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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