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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
  2.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准後,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如仍未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不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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