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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
  2. 2.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准後,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如仍未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不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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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契約內容至少應包括共用的營業場所和人員、契約期間等項目。這表示金控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活動時,必須訂立契約,其中要明確規定共同使用的營業場所和人員,以及進行共同行銷的期間等相關事項。 2. 金融控股公司經核准後,在前述契約屆期前,如果出現不符合第三條標準的情況,還可以繼續執行契約直到屆期結束。然而,當契約屆期到來時,如果仍然不符合第三條標準,則不能再延長契約。 這些解釋的依據是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該管理辦法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的法令。目前有效的版本是2019年12月19日修正的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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