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 2.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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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本條規定所稱的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意指這些機構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範例:例如,若一家信用合作社希望開展票券業務或信託業務,該合作社必須根據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要求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2. 如果金融業機構兼營票券業務或信託業務,除非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這些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實施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同時從事票券業務和信託業務,該公司必須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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