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及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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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條的制定依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以及信託業法的相關條文。根據這些條文,該辦法被制定出來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這些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機構能夠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其業務運作正常、透明和符合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舉例來說,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信用合作社被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的正確性和安全性。所以,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合作社在提供貸款和其他金融服務時能夠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同時保護貸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同樣地,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一第1項,銀行業也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的正確性和風險管理。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確保銀行能夠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同時確保其業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總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條的制定是基於相關法規要求,旨在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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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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