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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認定;銀行之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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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有以下內容要求: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該制度能夠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的經營。 2.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需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準則,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這些計畫和準則應該合乎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的經營需求,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和執行細則等。 以上資訊的參考來源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該法條主要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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