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 2.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準則,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
- 3.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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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內部控制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健全經營。這些公司和業務應該由董事會、管理層和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以合理確保達成以下目標: 1. 提高營運效果和效率。 2. 提供可靠、及時、透明且符合相關規範的報告。 3. 遵守相關法規。 根據該法條第2項,營運效果和效率的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和資產安全等目標。 根據該法條第3項,報告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內部和外部財務報告以及非財務報告。其中,外部財務報告的目標包括確保對外的財務報表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並且交易已經經過適當的核准。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一個例子:根據金管會公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須知第2-2條第6款,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且應遵循相關的會計法規和報導原則,以便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和業務運營情況。 使用的參考資料: - 金管會公告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須知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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