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
- 1.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 2.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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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經過董事會(或理事會)的通過。如果有董事(或理事)對內部控制制度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詳細記載這些意見和理由,一同提交給監察人(或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在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時,也應遵循相同的程序。 例如,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會通過了一個新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某些董事對此表示反對意見,董事會應在會議紀錄中詳細記載這些反對意見和相關理由。這些意見和理由將與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提交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以便進一步審查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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