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經過董事會(或理事會)的通過。如果有董事(或理事)對內部控制制度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詳細記載這些意見和理由,一同提交給監察人(或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在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時,也應遵循相同的程序。 例如,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會通過了一個新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某些董事對此表示反對意見,董事會應在會議紀錄中詳細記載這些反對意見和相關理由。這些意見和理由將與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提交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以便進一步審查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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