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的責任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形,由董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該聲明書的內容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上,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告申報。根據第2項規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然而,第3項規定表示,此條款不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銀行業。 有關參考資料,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可以參考金管會的官方網站以及金融業監理查核所的相關報告與指導。例如,金管會於2019年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管制標準修正案》中,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有詳細說明。此外,金融業監理查核所也發布了相關的審計報告和指南,提供了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評估與檢討方法。以上資料可作為解釋該法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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