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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7 條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2.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3.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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