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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解除其總稽核職務: 一、有事實證明曾有從事不當授信案件或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 二、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銀行業或第三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四、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五、對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七、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八、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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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該法條包括以下幾點: 1.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的查核簽證必須委託會計師進行,並且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還需要對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此外,會計師也需要對銀行業向主管機關報表的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形以及備抵呆帳提列政策的適切性提出意見。這些查核的範圍還包括國外營業單位。 範例:如果一家銀行業向主管機關報告的資料不正確,或者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形存在問題,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必須提出相應的意見。 2.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銀行業委託會計師進行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以及打擊資恐機制的專案查核。這是為了確保銀行業在這些領域的執行情形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範例:如果一家銀行業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制度存在漏洞,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委託會計師進行相應的查核,以確保其制度的有效性。 3. 會計師的查核費用由銀行業與會計師自行協商,並且由銀行業承擔這些費用。具體費用的金額和支付方式需要雙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 範例:一家銀行業委託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簽證工作,雙方就查核費用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進行了協商,並達成了共識。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不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銀行業。這是因為在接管情況下,主管機關需要直接介入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工作。 範例:如果一家銀行業出現了嚴重的財務困難,主管機關可能決定對其進行接管。在這種情況下,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就不適用於該銀行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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