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邀集銀行業和其委託的會計師討論有關委託辦理查核的相關事項。如果主管機關發現銀行業委託的會計師不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可以要求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參考資料: 金控法第20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為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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