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會計師在進行第28條所規定的查核時,若遇到受查銀行業有以下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1. 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的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的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到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範例:如果受查銀行業拒絕提供所需的會議紀錄,或者拒絕對會計師的問題進行解答,這樣會計師可能無法正確辦理查核工作,因此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2. 在會計或其他紀錄中存在虛偽、造假或缺漏,且情節重大。 範例:如果受查銀行業在會計報表或其他紀錄中有虛偽、造假或重大遺漏的情況,會計師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3. 銀行業的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範例:如果銀行業的資產不足以彌補其負債,或其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會計師應即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4. 有證據顯示交易可能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的風險。 範例:如果有證據顯示某筆交易可能對銀行業的淨資產造成重大減損的風險,會計師應立即報告給主管機關。 另外,若受查銀行業出現第2項至第4項所提到的情況,會計師還應就查核結果提出摘要報告給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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