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 2.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銀行業之國外子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納入年度稽核計畫。
- 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督導子公司向母公司呈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 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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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內容如下: 1.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 於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 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施。 2.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 3. 銀行業設有國外營業單位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營業單位辦理以下事項: - 蒐集當地金融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 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4.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5. 前述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能遵守法令規章,並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法令遵循單位負責管理法令規章的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確認適時更新作業及管理規章以遵守法規,並提供意見與簽署。此外,也需要定期評估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並督導各單位自行評估,並對人員進行相關法規訓練。內部稽核單位可以自行訂定評估內容與程序,並自行評估所屬單位的法令遵循執行情形。另外,在設有國外營業單位的情況下,法令遵循單位還需要監督國外營業單位的法令遵循執行情形。這項規定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行評估,並保存相關工作底稿及資料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年11月3日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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