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了以下兩項事項: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確保職員對法令規章的疑義能夠迅速釐清,並確保法令的遵循。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機構需要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以確保職員們對法令規章有清晰的理解,並且能夠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法令遵循單位在進行報告時,至少應該包括對各個單位在法令遵循方面的重大缺失或弊端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這意味著法令遵循單位需要對各個單位在法令遵循方面的情況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以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8&parentpath=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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