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2 條
- 1.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及國外子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 2.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信託業務、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及其他依法令或自律規範應負之義務之執行情形,併入對營業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 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另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務查核。
- 4.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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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在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方面需遵守以下規定: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總機構應設立一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規劃、管理和執行法令遵循制度,並指派一位高階主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該單位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級時,應即時通報董事會和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2. 法令遵循單位和負責人員的設置規定如下: - 資產總額達新台幣一兆元以上的銀行應設置專責法令遵循單位,可以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無關的法務或其他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專責法令遵循單位的主管可以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其他內部職務。 - 金融控股公司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銀行,其法令遵循主管除了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和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其他內部職務。 3. 總構法令遵從主管的職位等同於副總經理,資格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4. 法令遵循單位、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和其他管理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國外營業單位的法令遵循主管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和主管機關的要求,需要具備相關能力。 5. 法令遵循主管和相關人員的任用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曾任金融機構的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至少五年;完成由主管機關認可的三十小時以上的課程並通過考試,取得結業證書;或根據當地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完成評估。 6. 法令遵循主管和相關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認可機構舉辦的十五小時在職訓練,內容應包括新修法令、新業務或新金融商品。 7. 國外營業單位的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的十五小時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或參加主管機關或認可機構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 8. 自行舉辦的在職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必須保留相關人員的上課紀錄以供查驗。 9.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的人員需接受相關培訓,不受第五項和第六項的限制。 10.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需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主管和相關人員的名單和受訓資料。 根據上述資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總機構需設立法令遵循單位,並指派相應的高階主管負責法令遵循事務。法令遵循單位需定期報告董事會,並即時通報重大違規情況。相關主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並參加規定的在職訓練。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還需通過網路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人員的名單和受訓資料。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 - 監察務處理續審意見 NRA-R4FJH5 個案編號 0960264 紙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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