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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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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及資訊安全、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永續資訊之管理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2. 2.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第35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該制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這些政策和程序的目的是評估和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了解已承受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應對策略,以及確保符合風險管理程序的情況。 根據該條款,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經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的董事(理事)會通過,並且需要定期檢討和修訂。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一家銀行可能會制定一個風險管理政策,內容包括評估不同類型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方法和工具,以及確定適當的風險應對策略。該政策可能還包括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評估風險,並報告給董事會。銀行應定期檢討該政策,以確保其仍然有效並符合業務需求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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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