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第35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該制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這些政策和程序的目的是評估和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了解已承受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應對策略,以及確保符合風險管理程序的情況。 根據該條款,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經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的董事(理事)會通過,並且需要定期檢討和修訂。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一家銀行可能會制定一個風險管理政策,內容包括評估不同類型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方法和工具,以及確定適當的風險應對策略。該政策可能還包括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評估風險,並報告給董事會。銀行應定期檢討該政策,以確保其仍然有效並符合業務需求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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