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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2.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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