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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5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專案審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專案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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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5條,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依該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果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符合其總行所訂的相關規定且不低於該辦法的規定,則可以提出總行制度的詳細說明和對照說明,經在台分行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並按該制度辦理。而如果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的總行對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進行了任何變更並適用於在台分行,則應立即提出對照說明,並經在台分行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如果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違反主管機關依前述規定認可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將視同違反該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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